聯合沖剪機安全技術條件
類別:常見問題 文章出處:奧克機床發布時間:2015/7/6 瀏覽人次:
前 言
本標準是對ZB J62 022—89《聯合沖剪機 安全技術條件》的修訂。本標準與ZB J62 022—89的技術內容基本一致,僅按有關規定重新進行了編輯。
本標準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ZB J62 022—89。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都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鍛壓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濟南鑄造鍛壓機械研究所。
本標準于1989年3月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聯合沖剪機設計、制造所必須遵守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聯合沖剪機(以下簡稱沖剪機)。聯合剪切機也可參照使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2894一1996 安全標志
GB/T 3766—1983 液壓系統 通用技術條件
GB 5083—1998 生產設備 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6527.2—1986 安全色 使用導則
GB 17120—1997 鍛壓機械 安全技術條件
JB/T 6102.1—1999 聯合沖剪機 精度
3 一般安全要求
3.1 沖剪機的設計、制造必須符合GB 5083和GB 17120的規定。
3.2 沖剪機主要零件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應保證滿足使用要求,在使用壽命期內按規定使用時不應產生斷裂和破碎。
3.3 沖剪機的任何零部件在運行時不應松動、脫落,所使用的緊固件應采取防松措施。
3.4 沖剪機各工位均應保證有充足的照度,一般應裝備照明裝置。
3.5 在不影響沖剪機功能的情況下,機身及其他外露零部件的設計不應有傷人的銳角、尖棱或突起等危險部位。
4 傳動與控制系統的安全要求
4.1 傳動系統
4.1.1 飛輪應轉動平穩,其圓跳動量應符合JB/T 6102.1—1999中G6項的規定,其轉動方向應有符合要求的標志。
4.1.2 對人員易觸及的運動部件,如電動機帶輪、帶、傳動軸、傳動齒輪、飛輪等,均應裝設安全防護裝置。
4.1.3 液壓系統的設計安全要求應符合GB/T 3766—1983中1.2的規定。
4.1.4 當液壓系統突然失壓或中斷時,系統應有安全保護措施。
4.2 控制系統
4.2.1 離合器與制動器
4.2.1.1 沖剪機應具有單次行程和連續行程的功能。
4.2.1.2 離合器與制動器的要求應符合GB 17120—1997中第6章的規定。
4.2.2 操縱裝置
4.2.2.1 不應采用機械式剛性腳踏杠桿操縱機構。
4.2.2.2 操縱裝置必須安裝正確、牢固。
4.2.2.3 腳踏開關應在其上部及兩側采用安全防護罩防護。
4.2.2.4 腳踏開關應靈活可靠,所用復位彈簧必須為壓簧。
4.2.2.5 用手柄操縱時,應有防止手柄受到意外作用而使沖剪機產生誤動作的裝置。
4.2.2.6 工作規范的選擇開關應帶鑰匙。當選擇開關選定在連續行程規范時,在操縱控制方式上應有預動作,然后方可實現連續行程工作。
4.2.3 氣動系統
4.2.3.1 當氣壓消失或供氣中斷時,應有安全保護措施。
4.2.3.2 氣動系統應有防止外界雜質進入系統的裝置。
4.2.3.3 氣動元件及壓力容器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2.4 電氣系統應符合GB/T 5226.1中有關安全的規定。
5 平衡裝置的安全要求
5.1 沖剪機應有滑塊及刀架平衡裝置。
5.2 平衡裝置應具備當連桿、活塞桿、彈簧等零件斷裂、松脫、供氣液中斷、失壓等不正常情況發生時在行程任意位置內能可靠平衡住,不使工作部件落下。
6 安全裝置
6.1 對安全裝置的要求
安全裝置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在工作行程時,操作者身體任何一部分不可能進人工作危險區;
b)在工作行程時,操作者身體任何一部分進入工作危險區時,滑塊及刀架應能立即停止工作。
6.2 安全裝置的類型
安全裝置可分為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控制裝置。
安全防護裝置是指本身直接參與對人身安全保護的裝置。
安全控制裝置是指本身不直接參與對人身安全保護,而是通過它發出信號,控制制動裝置對工作部件制動,達到人身保護作用的裝置。
6.2.1 安全防護裝置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式:
a)固定式:指用螺釘固定,并只有用工具才能拆卸的安全防護裝置;
b)連鎖式:只有在安全防護裝置關閉后,工作部件才能工作,打開后即應停止工作;
c)可調式:適應工作需要,可調節開口尺寸的安全防護裝置;
d)其他:一些具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
6.2.2 安全控制裝置主要分光線式與感應式兩種類型。
6.3 安全裝置的技術要求
6.3.1 安全防護裝置的技術要求
6.3.1.1 能阻止手(手指)從裝置的周圍或穿過該裝置而進人工作危險區。
6.3.1.2 裝置不應與運動部件產生緊壓、觸碰等現象。
6.3.1.3 裝置應有足夠的強度與剛度。
6.3.1.4 裝置不應妨礙觀察、操作及維修。
6.3.1.5 裝置的安裝應正確、牢固,裝置與送料臺之間許可的安全開口與安全開口到工作危險區距離的關系應符合附錄A(提示的附錄)中表A1的規定。
6.3.1.6 采用網狀結構的裝置,必須使操作者不能通過網孔而進人工作危險區,網孔尺寸應小于16 mm ×16 mm。
6.3.1.7 采用柵欄結構的裝置,必須使操作者不能通過柵欄而進入工作危險區,柵欄間距不應超過32 mm。
6.3.1.8 可調式護欄設計時應符合附錄A中A2的規定。
6.3.2 安全控制裝置應符合GB 17120—1997中第13章的規定。
7 工作危險區的安全保護
7.1 各工位至少應選用6.2.1、6.2.2中規定的安全裝置的一種作安全保護。
7.2 工作危險區內工作部件應涂上警告顏色或標有警告標志,并應符合GB 2893、GB 2894和GB 6527.2的規定。
7.3 操作工位安全裝置的設計
7.3.1 沖孔工位的安全裝置應按6.1的要求設計,其型式可參照附錄B(提示的附錄)中Bl的規定。
7.3.2 型材剪切工位
7.3.2.1 進料邊的型式可參照附錄B中B2.1的規定。
7.3.2.2 下料邊應裝備可動蓋板,其型式可參照附錄B中B2.2的規定。
7.3.3 型材剪切工位
7.3.3.1 進料邊可參照附錄B中B3.1的規定。
7.3.3.2 剪板刀側面可參照附錄B中B3.2的規定。
7.3.3.3 下料邊應裝備可動蓋板,其型式可參照附錄B中B3.3的規定。
7.3.4 模剪工位應裝備可調式安全防護裝置,其型式可參照附錄B中B4的規定。
本標準是對ZB J62 022—89《聯合沖剪機 安全技術條件》的修訂。本標準與ZB J62 022—89的技術內容基本一致,僅按有關規定重新進行了編輯。
本標準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ZB J62 022—89。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都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鍛壓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濟南鑄造鍛壓機械研究所。
本標準于1989年3月首次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聯合沖剪機設計、制造所必須遵守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聯合沖剪機(以下簡稱沖剪機)。聯合剪切機也可參照使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2894一1996 安全標志
GB/T 3766—1983 液壓系統 通用技術條件
GB 5083—1998 生產設備 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 6527.2—1986 安全色 使用導則
GB 17120—1997 鍛壓機械 安全技術條件
JB/T 6102.1—1999 聯合沖剪機 精度
3 一般安全要求
3.1 沖剪機的設計、制造必須符合GB 5083和GB 17120的規定。
3.2 沖剪機主要零件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應保證滿足使用要求,在使用壽命期內按規定使用時不應產生斷裂和破碎。
3.3 沖剪機的任何零部件在運行時不應松動、脫落,所使用的緊固件應采取防松措施。
3.4 沖剪機各工位均應保證有充足的照度,一般應裝備照明裝置。
3.5 在不影響沖剪機功能的情況下,機身及其他外露零部件的設計不應有傷人的銳角、尖棱或突起等危險部位。
4 傳動與控制系統的安全要求
4.1 傳動系統
4.1.1 飛輪應轉動平穩,其圓跳動量應符合JB/T 6102.1—1999中G6項的規定,其轉動方向應有符合要求的標志。
4.1.2 對人員易觸及的運動部件,如電動機帶輪、帶、傳動軸、傳動齒輪、飛輪等,均應裝設安全防護裝置。
4.1.3 液壓系統的設計安全要求應符合GB/T 3766—1983中1.2的規定。
4.1.4 當液壓系統突然失壓或中斷時,系統應有安全保護措施。
4.2 控制系統
4.2.1 離合器與制動器
4.2.1.1 沖剪機應具有單次行程和連續行程的功能。
4.2.1.2 離合器與制動器的要求應符合GB 17120—1997中第6章的規定。
4.2.2 操縱裝置
4.2.2.1 不應采用機械式剛性腳踏杠桿操縱機構。
4.2.2.2 操縱裝置必須安裝正確、牢固。
4.2.2.3 腳踏開關應在其上部及兩側采用安全防護罩防護。
4.2.2.4 腳踏開關應靈活可靠,所用復位彈簧必須為壓簧。
4.2.2.5 用手柄操縱時,應有防止手柄受到意外作用而使沖剪機產生誤動作的裝置。
4.2.2.6 工作規范的選擇開關應帶鑰匙。當選擇開關選定在連續行程規范時,在操縱控制方式上應有預動作,然后方可實現連續行程工作。
4.2.3 氣動系統
4.2.3.1 當氣壓消失或供氣中斷時,應有安全保護措施。
4.2.3.2 氣動系統應有防止外界雜質進入系統的裝置。
4.2.3.3 氣動元件及壓力容器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2.4 電氣系統應符合GB/T 5226.1中有關安全的規定。
5 平衡裝置的安全要求
5.1 沖剪機應有滑塊及刀架平衡裝置。
5.2 平衡裝置應具備當連桿、活塞桿、彈簧等零件斷裂、松脫、供氣液中斷、失壓等不正常情況發生時在行程任意位置內能可靠平衡住,不使工作部件落下。
6 安全裝置
6.1 對安全裝置的要求
安全裝置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在工作行程時,操作者身體任何一部分不可能進人工作危險區;
b)在工作行程時,操作者身體任何一部分進入工作危險區時,滑塊及刀架應能立即停止工作。
6.2 安全裝置的類型
安全裝置可分為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控制裝置。
安全防護裝置是指本身直接參與對人身安全保護的裝置。
安全控制裝置是指本身不直接參與對人身安全保護,而是通過它發出信號,控制制動裝置對工作部件制動,達到人身保護作用的裝置。
6.2.1 安全防護裝置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式:
a)固定式:指用螺釘固定,并只有用工具才能拆卸的安全防護裝置;
b)連鎖式:只有在安全防護裝置關閉后,工作部件才能工作,打開后即應停止工作;
c)可調式:適應工作需要,可調節開口尺寸的安全防護裝置;
d)其他:一些具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
6.2.2 安全控制裝置主要分光線式與感應式兩種類型。
6.3 安全裝置的技術要求
6.3.1 安全防護裝置的技術要求
6.3.1.1 能阻止手(手指)從裝置的周圍或穿過該裝置而進人工作危險區。
6.3.1.2 裝置不應與運動部件產生緊壓、觸碰等現象。
6.3.1.3 裝置應有足夠的強度與剛度。
6.3.1.4 裝置不應妨礙觀察、操作及維修。
6.3.1.5 裝置的安裝應正確、牢固,裝置與送料臺之間許可的安全開口與安全開口到工作危險區距離的關系應符合附錄A(提示的附錄)中表A1的規定。
6.3.1.6 采用網狀結構的裝置,必須使操作者不能通過網孔而進人工作危險區,網孔尺寸應小于16 mm ×16 mm。
6.3.1.7 采用柵欄結構的裝置,必須使操作者不能通過柵欄而進入工作危險區,柵欄間距不應超過32 mm。
6.3.1.8 可調式護欄設計時應符合附錄A中A2的規定。
6.3.2 安全控制裝置應符合GB 17120—1997中第13章的規定。
7 工作危險區的安全保護
7.1 各工位至少應選用6.2.1、6.2.2中規定的安全裝置的一種作安全保護。
7.2 工作危險區內工作部件應涂上警告顏色或標有警告標志,并應符合GB 2893、GB 2894和GB 6527.2的規定。
7.3 操作工位安全裝置的設計
7.3.1 沖孔工位的安全裝置應按6.1的要求設計,其型式可參照附錄B(提示的附錄)中Bl的規定。
7.3.2 型材剪切工位
7.3.2.1 進料邊的型式可參照附錄B中B2.1的規定。
7.3.2.2 下料邊應裝備可動蓋板,其型式可參照附錄B中B2.2的規定。
7.3.3 型材剪切工位
7.3.3.1 進料邊可參照附錄B中B3.1的規定。
7.3.3.2 剪板刀側面可參照附錄B中B3.2的規定。
7.3.3.3 下料邊應裝備可動蓋板,其型式可參照附錄B中B3.3的規定。
7.3.4 模剪工位應裝備可調式安全防護裝置,其型式可參照附錄B中B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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